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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起减征社保费5个月

2020-02-27     点击:2676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03-06 17:26    文号:闽人社发〔20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四、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工信、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税务、统计、工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工信厅、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各地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中,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征收环节,税务部门按减免规定核定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申报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不做调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省级暂存在厦门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2020年到期的定期存款应按照规定将每笔定存资金本息于到期次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各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本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如当地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不足弥补的,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按规定调剂补助后,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筹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级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风险防控和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03-09 11:41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是什么?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点: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职工个人权益不会因此受影响。我省实施办法重申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虽然会对今年三项社会保险保险基金收支产生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历年结余、省级调剂等办法来保持基金正常运行。对于可能出现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我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弥补办法,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精准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按月、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据政策影响情况,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要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政策落实。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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