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资料
税务资料

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2014-03-24     点击:2452次

 

 

 
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减免税申请或税务机关提请,经审核批准后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报材料
 
(一)表格
《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资料

客服中心
    • 在线客服
    •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