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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2014-03-24     点击:2473次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注:该文附件已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审批。
办理条件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申报材料
 
(一)表格
《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资料
1.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2.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
3.证券交易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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