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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

2014-03-21     点击:2280次

 

 

 

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注:该文附件已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审批。
办理条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
(一)表格
《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证明材料
4.文物商店应提供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5.从事网络经营应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6.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7.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应提供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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