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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机构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2014-03-21     点击:2452次

 

 

转制科研机构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转制科研机构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注:该文附件已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审批。
办理条件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部门(单位)所属的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业务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申报材料
(一)表格
《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属于经批准享受优惠的科研机构的文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5.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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