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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2014-03-20     点击:1927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福建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
 
办理程序
 
当年新设立纳税人,并且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二)以前年度设立的实行查帐征收的,且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当年2月底前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三)当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结构等发生变化,引起当年核定事项发生变化,需调整当年核定事项的,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应填写调整表,提出调整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可由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提起核定,具体情形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申报材料"(一)表格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申请核定报送)
2.《调整表》,2份(申请调整报送)
(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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