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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选择特

2014-03-03     点击:2596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选择特殊性重组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选择特殊性重组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企业还要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自行选择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发生《通知》(指财税〔2009〕59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2.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3.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4)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4.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6.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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