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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农、林、牧、渔项

2014-02-23     点击:2545次

 

 

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9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

(二)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企业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具体项目、产品种类、名称、收入结构等专项说明;

2)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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