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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解读

2011-02-12     点击:1960次

 

 问:我司2009年是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前三季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20%所得税税率预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发现我司2010年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请问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申报,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如何补缴

答:一、问题解析:

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利润总额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上述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额。

因此,贵公司第四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仍然可以按照前三季度的申报方式继续预缴申报,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补缴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二、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盘点

又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期间,借这个问题,笔者顺便将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整理如下,便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中参考。

(一)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号又规定,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该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

(二)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即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确认条件如下:

1.      所从事的行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相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这与上述财税[2009]69号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的指标是显然不同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是方便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简化计算,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仍应按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三)预缴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可以归结为三种情形: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相关资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因为财税[2009]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0年的预缴数据有所变化,应该区别处理如下:

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和国税函[2010]185号文相关规定,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

1.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2.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在“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一旦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将停止在预缴时按上述规定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已填报的要按规定补缴,蓄意偷逃税款的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仅限于能够自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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