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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般纳税人知识问答(二)

2010-07-17     点击:2172次

 

 

主持人:那么辅导期的生效日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局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局长: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局长:本条中值得关注的是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带有惩戒性的,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核算及纳税程序。
 
局长:这个环节中稽查部门的参与,是“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前置程序,《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是主管税务机关行使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这种权利的必备书证之一。这个规定,既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性,使得税收管理工作有理有据;又彰显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了被辅导企业的有效配合。
 
主持人:听您这么说,好像引入了“降级”的概念?
 
局长: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局长: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局长:经过辅导期的纳税人从辅导期结束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但辅导期内有本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通常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重新确定的辅导期也很可能会不低于6个月。本条规定中没有明确重新实行辅导期的次数,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不达到征管要求,便一直不能脱离纳税辅导期管理。
 
局长:可以看出,为了加强管理,并于一般纳税人只进不出的规定相配套,此次修订中引入了“降级”机制,对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如果发生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文件中规定的行为,很有可能被重新纳入辅导期进行管理。
 
主持人:好,了解了这些政策规定变化以后,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流云:你好,我是普兰店一石材加工厂,自己采掘石材并加工,现已超标,应如何纳税?况且没有进项发票,税负较高,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行不行?
 
嘉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该规定明确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是纳税人的义务。因此,由于贵单位销售额已超标,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贵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准确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网友:主持人好,我在普兰店干个体,前几年销售货物,由于对方在当时未及时付款,在今年一次性开票,造成超标,且以后不会超标,这次必须参加认定吗?
 
嘉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为您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因一次性开票造成销售额超标,但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因此,必须参加认定。
 
网友: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局长: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网友:认定办法所称的经营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吗?
 
局长: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网友:主持人好,我们接到普兰店通知后,得知大连国税今天开通访谈。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是回收粉尘,生产一种工业原料,购进根本没有发票,更没有进项,税负就高,象我这种情况超标准了,应该怎么办?
 
嘉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该规定明确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是纳税人的义务。因此,由于贵单位销售额已超标,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贵单位的生产工艺如果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适用于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政策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网友: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是指个体工商户吗?
 
局长:不是的。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网友:办法里所称的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样的单位?
 
局长: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网友:认定办法里所提到的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是什么样的证明?
 
 
局长: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网友:什么样的算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是当月开业当月去办理的才算新开业吗?
 
局长: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网友:我是开发区贸易公司,直接办一般纳税人,住宅可不可以视为经营场所?
 
局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中包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他复印件。
 
网友:新政策辅导期多长?
 
局长: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网友:如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达到销售额,可以在不达到销售额的情况下就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局长: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按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局长: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请您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网友: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个月认证的发票这个月对比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
 
局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通常情况是在次月出。您可以在稽核比对查询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网友:能否将辅导期这段时间的填主表及表一,表二的关系详细说一下吗?谢谢。
 
嘉宾:辅导期纳税人除了需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外,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上与正式一般纳税人填报方式相同,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上有如下具体要求:(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嘉宾:(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四)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五)第24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六)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七)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八)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具体填写办法请参见国税发(2010)40号文件。
网友: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了,还有没有必要在补办?
局长: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局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网友: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辅导期用户(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在已到四个月了,收入额没达到80万元。现在不是有政策可以三个月就转正一般纳税人吗?想知道我是否现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转正?
 局长: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局长: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局长: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局长:贵公司的情况,辅导期如果满6个月,并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则可以转正。
 
lp:我想成立一家商贸秕发零售企业(有进出口业务),年内销额预计在1000万左右,请问能不能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
 
嘉宾: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第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贵单位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网友: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办理资格认定时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局长: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规定: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网友: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局长: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网友: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
 
副处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网友:我企业是新成立的小型商贸企业,想问一下,现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多长时间?
 
局长: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网友: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申报,如果5月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何时向主管局提出申请?
 
局长:最晚期限是7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
 
 网友:现在新成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局长:没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局长: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网友:我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局长:不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网友:我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现销售固定资产已达标了,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局长:不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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