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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涉及其税种情况下,我公司这样外资转为

2016-11-16     点击:2941次

 

 

公司是外资企业,外方为加拿大自然人黄某(黄某,持有加拿大枫叶卡,也是中国国籍),持有公司外方股份80%,现在要把外资转为内资,就是黄某要以中国国籍身份持有公司股份中方80%,在没有涉及其税种情况下,我公司这样外资转为内资,是属于股权转让吗?会涉及什么税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因此,股东身份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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