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资料
税务资料

分公司在泉州,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吗

2016-07-05     点击:3109次

 

 

总公司在福州,分公司在泉州,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分支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福建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
 
 
 

 

 

 

 

客服中心
    • 在线客服
    •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