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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2016-06-14     点击:2757次

 

 

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文件对于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关于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事项需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并从20164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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