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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登记须知总体原则

2012-04-08     点击:2995次

 

 

 
外资登记须知总体原则
 
(一)注意事项
 
外资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中国外资登记网》(HTTP://WZJ.SAIC.GOV.CN)、《福建工商红盾网》(http://www.fjaic.goc.cn)下载或者到全省各外资登记被授权局领取。
 
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设立登记,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变更登记,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二)相关解释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是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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