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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司注册审查指导意见

2018-09-20     点击:3232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
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工作,防范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行为,保护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市场监管机关在受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仔细、谨慎的审查,并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对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各类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三、窗口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予以核实:
1.同一人员在短期内设立的多家公司中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2.高龄老人、外省市偏远地区人员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
3.申请材料中相关签字存疑的:
(1)相关人员签字与档案中原签字明显不一致,或签错别字的;
(2)申请材料中同一人员签字前后不一致;
(3)申请材料中多人签字疑似一人所签的;
(4)同一人员在不同 公司分别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签字不一致的。
4.申请材料中不同人员使用相同联系电话,或通过申请材料的电话联系不到的;
5.因有相关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来函反映问题,登记系统予以警示的;
6.经办(代办)人员或 申请人有虚假登记前科,登记系统予以警示的;
7.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除外);
8.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
9.其他存在虚假签名可能的情形。
四、需要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核实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通知相关人员携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窗口现场签名确认。
现场确认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核对相关人员身份,对其拍照存档,要求其当场在《注册登记现场签名确认书》上签名捺印,对提交的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予以确认。
无法到场确认的,经办(代办)人员应当提供证明委托关系属实的公证文书提交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认证或司法转递等相关证明手续或者提交委托人手持身份证及委托书的相片或手持身份证表述个人身份及委托内容的视频资料。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公司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予以核实:
1.除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的以外,同一地址注册登记企业数量不合常理的;
2.其他住所存疑的情形。
六、对住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核实:
1.与房管部门联网比对;
2.要求房东携产权证原件到登记窗口核实;
3.市场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到住所实地核实。
七、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市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委托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机关到住所实地核实。
八、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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